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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田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民初4053号原告: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绍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田坐军,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原告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都公司)与被告田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帝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坐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帝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月息二分计算至实际还款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田坐军向帝都公司借款500000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29日后未再还款。田坐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30日,帝都公司(甲方、出借人)与田坐军(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0000元,借期2个月,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10月29日,利息为月息千分之四十三。合同第八条约定: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借款当日,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0000元整保证金及1000元公证费。2013年9月3日,帝都公司通过其财务人员霍清新的账户向被告田坐军指定的账户转账446000元,预先扣除利息、保证金、公证费54000元。原告认可利息支付至2014年6月29日。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帝都公司与田坐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款合同、银行流水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田坐军应当按约定归还帝都公司借款。帝都公司在出借500000元时预先扣除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帝都公司预先扣除的保证金、公证费无法律依据,故借款本金应以实际转款额446000元为准。帝都公司与田坐军之间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但帝都公司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帝都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6000元。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洛阳帝都电影院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田坐军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洛伟审 判 员  吕宏海人民陪审员  何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绍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