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志毅、陈少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毅,陈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67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毅,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少雄,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志毅与被执行人陈少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并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9440元,其中收取执行费74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7204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礼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