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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保利与冯志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利,冯志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11号原告:王保利,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冯志全,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库,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王保利与被告冯志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保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保利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元减半收取为215.00元,由王保利承担。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