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4执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尚守魁与张建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守魁,张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331-1号申请执行人尚守魁,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区。被执行人张建辉,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申请执行人尚守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辉支付案款4675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6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尚守魁与被执行人张建辉达成口头和解协议。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正 发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亚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