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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4执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尚守魁与张建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守魁,张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204执331-1号申请执行人尚守魁,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区。被执行人张建辉,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申请执行人尚守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辉支付案款4675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6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尚守魁与被执行人张建辉达成口头和解协议。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4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正 发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亚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