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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贾震华和兰州柏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震华,兰州柏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314号原告贾震华,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法定代理人李让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贾震华与被告兰州柏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登记立案,原告贾震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贾震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晋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彩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