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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曾祥麒与苏州诚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麒,苏州诚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曾祥麒,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苏州诚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汇路。法定代表人仇百良。曾祥麒与苏州诚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7〕第64号仲裁裁决已生效。依该裁决,苏州诚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于仲裁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曾祥麒2016年9月至11月工资2200元,支付曾祥麒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00元。权利人曾祥麒以苏州诚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诚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8200元。本院已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82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苏州诚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苏州诚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2200元。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可依法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在受偿2200元后,自愿放弃余款,故本案应予实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第64号仲裁裁决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任 蒙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嘉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