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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国秀春与元氏县晨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秀春,元氏县晨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会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023号原告:国秀春,女,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元氏县晨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南佐镇北佐装院路。法定代表人曹利波,经理。被告:周会军,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9号。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经理。原告国秀春与被告元氏县晨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会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国秀春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秀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国秀春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李路英人民陪审员  任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晓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