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卫东与李春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东,李春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04-2号原告:徐卫东,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玲,女,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东诉被告李春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卫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卫东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徐卫东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