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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执7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明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沫兴矿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明清,余庆,余明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7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林文涛,董事长。被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沫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法定代表人:余明清,总经理。被执行人: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法定代表人:王艳丽,总经理。被执行人:余明清,男,生于1954年5月1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余庆,男,生于1976年9月1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余明六,男,生于1963年6月2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0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市沙湾区沫兴矿业有限公司、乐山市中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明清、余明六、余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40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4075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余庆的银行存款51200元、余明六的银行存款23000元,按标的到位比例收取执行费101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3187元;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明六名下的位于沙湾区嘉农镇丰都路(产权证号:00188**)的住房,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余明清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