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02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美与郭志斌、孙雪玲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美,郭志斌,孙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02财保56号申请人:张美,男,6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郭志斌,男,2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孙雪玲,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张美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孙雪玲所有的蒙JUF***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张美以本人所有的产权号为集房权证98字第015**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孙雪玲所有的蒙JUF***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截止到2019年5月10日。二、依法查封申请人张美所有的产权号为集房权证98字第015**号房屋档案。期限截止到2019年5月10日。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张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利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