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苏成军与乾安县赞字乡岂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成军,乾安县赞字乡岂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527号申请执行人苏成军被执行人乾安县赞字乡岂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苏成军与被执行人乾安县赞字乡岂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吉0723民初953号民事调解:被告乾安县赞字乡岂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之前偿还原告苏成军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5年5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分给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哈达山占地补偿款,申请任领取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953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