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丁某1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丁某1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664号原告:赵某(反诉被告),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丁某1(反诉原告),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2,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某,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反诉被告)与被告丁某1(反诉原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反诉原告丁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某撤诉处理。准予反诉原告丁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反诉费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00元。审判员 王志华书记员 梁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