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欧阳吉福与王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吉福,王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吉福,男,1990年9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王冯林,男,汉族,1976年12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欧阳吉福与被执行人王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受偿人民币1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冯林自2012年至今一家靠团田乡曼弄社区村民委员会低保金维持生活,暂无能力也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兴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