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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恢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费萌、王怡与赵辉、齐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萌,王怡,赵辉,齐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恢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费萌。申请执行人王怡。被执行人赵辉。被执行人齐焱。本院审理费萌、王怡诉赵辉、齐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06民初1523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委托淘宝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室。2016年4月17日丁加清以157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辉、齐焱名下*********房产的查封。将赵辉、齐焱名下**********房屋产权证注销。将赵辉、齐焱名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过户到买受人丁加清(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佟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索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