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磊与杨国存、刘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杨国存,刘孝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340号原告:王磊,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才纬,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存,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天长市。被告:刘孝庆,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杨国存、刘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孝庆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对被告刘孝庆的起诉。审判员 徐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