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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磊与杨国存、刘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杨国存,刘孝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340号原告:王磊,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才纬,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存,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天长市。被告:刘孝庆,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杨国存、刘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孝庆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对被告刘孝庆的起诉。审判员  徐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