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卧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彪,周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石彪。被执行人周卧龙。申请执行人石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卧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湘0105刑初6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卧龙存款人民币9200元,或扣留、提取周卧龙收入人民币9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