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瑛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瑛,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刘瑛。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顾云超,系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胡小敏,系该组组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瑛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2015)长安民初058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第二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周吴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