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井长与严远发、欧阳冬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井长,严远发,欧阳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邱井长,男,196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严远发,男,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欧阳冬香,女,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邱井长与严远发、欧阳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三初字第42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33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严远发、欧阳冬香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邱��长,申请执行人邱井长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严远发、欧阳冬香应履行的人民币153300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振明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