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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聂晓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晓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247号被执行人:聂晓恒,男,汉族,金寨县人,大专文化,1959年10月3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金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光福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理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