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聂晓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晓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247号被执行人:聂晓恒,男,汉族,金寨县人,大专文化,1959年10月3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金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光福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胡先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理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