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6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瑞英与孔令保、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英,孔令保,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590号原告:李瑞英,女,196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令保,男,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71号建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8781298-X。负责人:戴宏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志刚,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英与被告孔令保、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英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培凤审 判 员 赵 娜人民陪审员 王占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庄春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