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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与赵彦丽、李大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赵彦丽,李大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693号原告: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与漓江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彦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会,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彦丽,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李大兵,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博置业公司)与被告赵彦丽、李大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耀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博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借款63,927元及利息14,383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购买房屋向我公司借款63,927元,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2月28日之前全部还清,同时还约定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归还利息,同时按照未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赔偿我公司损失,协议生效后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及利息,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公司的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亿博置业公司提供的被告赵彦丽、李大兵不明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原告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但待原告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有明确的被告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亿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耀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