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娟与吴妍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娟,吴妍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385号原告:黄娟,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钦州市钦北区。被告:吴妍情,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壮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黄娟与被告吴妍倩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黄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娟自愿提出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娟负担。审判员 郑宪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伟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