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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娟与吴妍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娟,吴妍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385号原告:黄娟,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钦州市钦北区。被告:吴妍情,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壮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黄娟与被告吴妍倩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黄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娟自愿提出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娟负担。审判员  郑宪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伟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