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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邬海波、邬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海波,邬小平,邬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邬海波,男,生于1981年6月5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邬小平,男,生于1950年9月11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邬真真,女,生于1978年4月19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邬海波与被执行人邬小平、邬真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南苑一巷的2层私房一栋(枝房证字第010408号)所有权属邬海波,邬海波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洲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