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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郭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27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李树贞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