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郭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27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李树贞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