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民终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终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世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上诉人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利华审判员 吕晓宏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