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迎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迎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0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迎春,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承岭,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珉,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秀清,女,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萍,女,系该行工作人员。上诉人王迎春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迎春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迎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迎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上诉人王迎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永先代理审判员 吴 魁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小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