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与朱世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朱世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285号原告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西北角城中心花园3号楼。法定代表人蔡红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世光,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世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0元,减半收取465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天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