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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初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姚灿、姜忠勇等与李叶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灿,姜忠勇,李叶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373号之一原告:姚灿,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姜忠勇,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璇,贵州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飞,贵州辰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叶,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姚灿、姜忠勇与被告李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灿、姜忠勇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灿、姜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灿、姜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6元,减半收取26753元,由原告姚灿、姜忠勇负担。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柳 凡审判员 冯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玉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