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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春刚、王继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刚,王继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刑初30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春刚,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有前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07年1月29日至2011年1月28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继香,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于天津市北辰区,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刚、王继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春刚、王继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春刚、王继香于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17日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新伟祥公司宿舍门口南侧被告人王继香经营的福利彩票站内隔间及门口设置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2016年10月17日20时许,宋某某、孟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杨春刚、王继香开设的赌场内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无名打渔机”一组8台,喜洋洋压分机1台,风韵压分机1台,共计10台游戏机。经天津市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认定中心鉴定,该10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被告人王继香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春刚后于2016年10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春刚、王继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春刚、王继香于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17日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新伟祥公司宿舍门口南侧被告人王继香经营的福利彩票站内隔间及门口设置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2016年10月17日20时许,宋某、孟某在被告人杨春刚、王继香开设的上述赌场内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无名打渔机”一组8台、喜洋洋压分机1台、风韵压分机1台,现场扣押赌资、赌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69元,被告人王继香亦被当场抓获。经天津市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认定中心鉴定,上述10台游戏机均具备赌博功能。被告人杨春刚后于2016年10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将上述查获的赌博游戏机共计10台均予以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春刚、王继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及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天津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收缴赌博机收据、被告人杨春刚的前科材料、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刚、王继香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且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10台,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春刚、王继香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春刚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春刚、王继香均能够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春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故意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依法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杨春刚、王继香所犯开设赌场罪,法定量刑幅度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春刚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继香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春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继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及赌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69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殷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小雨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