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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月娥、闫玉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娥,闫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刘月娥,女,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闫玉林,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涿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3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3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玉林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闫玉林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