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月娥、闫玉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娥,闫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刘月娥,女,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闫玉林,男,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涿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73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3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玉林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闫玉林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