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朱树民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民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2刑初6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树民,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淇县。因涉嫌重婚犯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谢建宏,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树民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树民及其辩护人谢建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朱树民在与顾某2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宋某1以夫妻名义分别在淇县中医院家属院4号楼2单元2楼东户、淇县朝歌首府小区5号楼2单元601室同居生活。期间,2016年1月1日,宋某1在淇县人民医院生产一女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树民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树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1.我与宋某1是朋友关系和情人关系。2.我只是偶尔在淇县中医院家属院4号楼2单元2楼东户居住,与宋某1一般都是住两三天,从2015年开始我与宋某1居住过十几次,我们在一起时候我一般都叫她名字,她也叫我名字或者老二,宋某1没有叫过我老公或者丈夫。3.我与宋某1没有举行过婚礼,没有给我和宋某1的孩子办过满月酒,没有对亲戚朋友说过我们俩是夫妻了,没有一起去过亲戚朋友的红白事,没有领着宋某1去过家,我跟家人说过我与宋某1是情人关系,我在老家居住的时间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的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关系相称,对外宣称他们是夫妻关系。本案卷宗材料只是证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朱树民与宋某1断断续续地在一起,证明不了他们持续性连续性公开性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树民构成重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应宣告其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朱树民在与顾某2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宋某1以夫妻名义分别在淇县中医院家属院4号楼2单元2楼东户、淇县朝歌首府小区5号楼2单元601室同居生活。期间,2016年1月1日,宋某1在淇县人民医院生产一女儿。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3)被告人朱树民供述和辩解:我与宋某1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块,但是没有领结婚证,没办婚礼,也没对外人提过和宋某1的关系。从2013年下半年至今,我一直和原配顾某2闹离婚,但是一直没有离成,后来就直接分开居住了。2014年上半年我认识了宋某1(已离婚),后来慢慢地发展成情人关系。我一般都是在外地干活,一回到淇县就去找宋某1。和顾某2分居后,因为在淇县没有其他房子居住,我就和宋某1一块在淇县老县医院家属院的租赁房内居住,生活在一起了。具体几号楼我记不清了,只知道是其中一栋楼的2单元2楼。2015年5月,宋某1怀了我的孩子。2016年1月1日孩子在淇县县医院出生,是个女孩,名字叫宋某2。当时我和顾某2还没有办成离婚,怕别人知道孩子的事,就让她跟着宋某1姓宋了。2016年2月份,我和宋某1搬到淇县朝歌首府5号楼2单元601室住,一直共同生活到现在。房子是宋某1在2015年10月份购买的,户主是宋某1。2.被害人顾某2陈述我没有同意朱树民的要求,我不跟他离婚,之后他看我不跟他离婚,就没有再跟我说这事,他就这样长期跟宋某1一起生活,直到最近我听说宋某1快生了,而且朱树民还在淇县朝歌首府为宋某1买了套房子,我看朱树民是跟宋某1来真的,又是准备生孩子,又是给她买房,我没法了就来公安局控告朱树民了。从2014年国庆节开始,朱树民开始不怎么回家了,他也是偶尔回家一趟,来看看俩孩子。但是从2015年宋某1怀孕了,朱树民基本没有回过家。3.证人证言:(3)证人杜某证言:我在淇县县医院后家属院最北侧一排房2单元2楼东户有房产,租给了一个女孩儿,叫宋某1,房租一年6500元钱,一共租了一年多时间。(3)证人郝某证言:我是朱树民妻子顾某2的姑父。2014年12月20日早上7点钟,我和我老婆顾某1到老医院家属院后面一栋4号楼2单元2楼东户去找朱树民,开门的是宋某1,她当时穿着睡衣,一看就是刚睡醒的样子,头发还披散着。我老婆问她朱树民在家了没有,她说没有。后来,我们找到朱树民在卧室盖着被子睡觉哩。我去卧室的时候朱树民还在床的南半边被窝里睡觉,北边一半的被子被半掀开,一看就是两人睡在一个床上,就跟夫妻一样在一起住了。年前顾某2又去我家说宋某1已经生过了,是个女孩,准备办满月。(3)证人顾某1证言:我是朱树民妻子顾某2的姑母,是证人郝某的妻子。所证明内容与证人郝某所证内容一致。(4)证人秦某证言:我和朱树民是表兄弟,他是我表哥。朱树民和妻子顾某2关系不好,2013年到现在一直在闹离婚,都经过法院了,但是现在还没有离成。大概是三年前,朱树民经过我和宋某1认识,俩人认识后慢慢地互有好感,就好在一起了。后来他俩就生活在一块了,现在俩人还生了一个孩子。2016年2月份左右在淇县民政酒店二楼,朱树民还给这个孩子办的满月酒席,我也喝喜酒去了,当时朱树民、宋某1及刚出生的小孩都在,参加酒席的人还比较多,主要都是宋某1家的亲戚。我所知道的大概从2015年冬天到现在都生活在一起。(3)证人魏某证言:我现在淇县朝歌首府物业上班。业主是宋某1,常住的人有四人,一男一女,还有一个保姆及婴儿。2015年12月17日交的房,是业主宋某1过来办理的,装修好房屋以后,601住户的男的来报修过工程遗留问题。宋某1来物业上交代过,说她们家关系比较复杂,不让我们物业将她们家里的信息告诉外人。听小区其他业主说过,和宋某1一块生活的男的还没有离婚,现在在一起过。(3)证人崔某证言:我是淇县朝歌首府5号楼住户。5楼601住户是2015年底搬过来的,住户是一对夫妻,一个婴儿及一个保姆。听其他业主说,好像是女业主和男业主不是夫妻,但婴儿是他们两个人的。(3)证人朱某证言:我是朱树民的父亲。三年前朱树民和顾某2二人因为朱树民有外遇一直闹矛盾。后来朱树民就不回家了,非要和顾某2离婚,跟一个叫宋某1的女孩结婚一起生活。我们家里一直不想让朱树民和顾某2离婚,但是一直劝不住。2014年朱树民带着姓宋的往我家来过,让我们俩老的看,我们不同意她俩在一起,并打了宋某1。2015年顾某2给我说朱树民和宋某1在老县医院后面的房子居住,让我去找朱树民,我在那里找到姓宋的女的,并打了宋某1。2016年过来年顾某2说朱树民和宋某1生了一个女孩,才知道朱树民跟宋某1在一起生活,具体在哪个地方居住我不清楚。2016年顾某2还说朱树民一直起诉跟她离婚,顾某2还一直告朱树民重婚。4.书证(1)朱树民、顾某2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朱树民与顾某2于2000年1月4日登记结婚。(2)付海云、宋某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证明宋某1已于2014年2月26日与其前夫付海云在淇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处离婚。(3)宋某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宋某2出生于2016年1月1日,母亲姓名宋某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为2016年1月5日。(4)宋某1住院病案复印件:2016年1月4日淇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上载明,住院人姓名:宋某1宝,出生日期2016年1月1日;联系人姓名:朱树民,关系:父女。2016年1月2日,朱树民在淇县人民医院宋某1宝入院记录上签字。(5)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朱树民涉嫌一案由顾某2于2016年1月5日举报至淇县公安局,该局审查后于同年11月16日立案侦查。(6)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朱树民无前科。(7)被告人朱树民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树民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在没有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情况下,在社会上与他人以夫妻身份出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朱树民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宋某1生育子女时被告人朱树民以丈夫名义签字,在其孩子满月时办满月酒请亲戚前去庆贺,领着宋某1到家里让父母相认,既有医院病案等书证证明,又有其表弟秦某以及其父亲朱某的证言,足以证明被告人朱树民与宋某1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是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向社会的公开昭示,因而被告人朱树民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树民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徐爱民审 判 员 王润通人民陪审员 袁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亚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