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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公钦、程忠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公钦,程忠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公钦,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忠林,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再审申请人张公钦因与被申请人程忠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皖03民终1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公钦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的左手被电锯割伤,当时在一起干活的朱某、朱化廷、张某在场,并由朱某驾驶摩托车(申请人居中间,后面有张某抱着)送到固镇县人民医院,后由朱某和张某左右架着申请人上医院三楼,一审判决认定是家人送到医院与上述事实不符。病历上写明有骨头明显卸损,且DR影像上能看到骨头有卸损,一审判决认定各关节未见明显异常,与事实不符。2、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庭审没有让证人出庭作证,二审申请人申请法庭调取固镇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一至三楼的监控以及申请人当天被送到医院的道路监控,但二审法庭没有调取。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请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张公钦受伤的事实有××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DR影像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明,但其是否在为程忠林提供劳务中受伤,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一审期间张公钦虽提交了张某、朱化廷及朱某的书面证言,但书面证言的内容均为张公钦书写复印后由证人签名且证人又未能出庭作证,因此,上述书面证言的客观性不能认定;二审期间张公钦又提交张某、朱化廷及朱某重新书写的书面证言,虽然张公钦申请证人张某、朱某出庭作证,但仅有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因此,张某的证言系孤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本案张公钦受到的伤害是否在为程忠林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因无其他证据支持不能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公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卫审判员  朱怀甫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轶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