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7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与李祥锁、王海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李祥锁,王海芳,李兆平,吴保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79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554179-6,住所地梁山县青年路16号。法定代表人:孔祥前,行长。被告:李祥锁,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王海芳,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李兆平,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吴保平,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与被告李祥锁、王海芳、李兆平、吴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祥锁、王海芳、李兆平、吴保平的银行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祥锁、王海芳、李兆平、吴保平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丕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亚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