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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河北奥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60号河北奥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与塔南路交叉口SOHO前程大厦1910室法定代表人:闫建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住所地元氏县长春路25号法定代表人:孙会军河北奥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40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奥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40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