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何斌与王蓉、李天飞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斌,王蓉,李天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565号申请人:何斌,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被申请人:王蓉,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被申请人:李天飞,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原告何斌与被告王蓉、李天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蓉、李天飞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白芬共同共有的位于金牛区新泉路×号×栋×单元×楼×号(权30×××24)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新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蓉、李天飞价值为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二、对申请人何斌和案外人白芬共同共有的共同共有的位于金牛区新泉路×号×栋×单元×楼×号(权30×××24)的房屋予以查封或冻结。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何斌负担。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艺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