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纪帅与陈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纪帅,陈敬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251号原告赵纪帅,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陈敬华,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郓城县。原告赵纪帅与被告陈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纪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