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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纪帅与陈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纪帅,陈敬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251号原告赵纪帅,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鄄城县。被告陈敬华,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郓城县。原告赵纪帅与被告陈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纪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