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贤与张小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张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2执1502号申请人执行人:张贤,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环县人。被执行人:张小荣,男,1978年6月6日,环县人。本院在执行张贤与张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7)环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翟玉升审判员 贾鑫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