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46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长鑫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徐君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长鑫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徐君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693-1号原告:苏州长鑫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逢双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小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君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川,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长鑫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君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