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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公司与赵奚、付欢、赵世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奚,付欢,赵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8005864831680。法定代表人:李金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奚,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付欢,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赵世刚,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奚、付欢、赵世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世刚在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新民路上段1号1栋1-3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世刚所有位于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新民路上段x号x栋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