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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字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家斌与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斌,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字1189号原告:李家斌,男,汉族,1948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黄光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汉族,1967年0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202、301室。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0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家斌与被告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家斌于2017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家斌要求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其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斌撤回对被告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李家斌负担。审判员  张传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正亮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