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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鸿博与冯溯源、叶进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鸿博,冯溯源,叶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5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鸿博,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溯源,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进萍,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冯溯源、叶进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进萍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