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崔凤艳与赵德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凤艳,赵德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崔凤艳。被执行人赵德印。申请执行人崔凤艳与被执行人赵德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7)冀0822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在公安局户籍中证明,孟翠荣(身份证号:132623196303100064)系赵德印的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通过冻结、划拨,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