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破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金松、温州市鹿城运输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松,温州市鹿城运输总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破申11号申请人:李金松,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杨府山路50-1号。法定代表人:张朝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金松以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运输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运输总公司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因运输总公司欠申请人李金松退股金10万元未还,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经审理,本院判令运输总公司归还李金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李金松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本院查明运输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8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运输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11日,注册资金423万元,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运输总公司的登记住所地是温州市杨府山路****号,登记投资人为张朝荣(投资额367万元,投资比例86.76%),曾筱铭(投资额20万元,投资比例4.73%),张黎(投资额16万元,投资比例3.78%),蔡文箎(投资额10万元,投资比例2.36%),郑锡民(投资额10万元,投资比例2.36%)。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运输总公司欠申请人到期债务未清偿,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本院认定运输总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运输总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李金松对温州市鹿城运输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 默代理审判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胡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傅瑞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