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赵敏、赵为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赵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4171号申请执行人赵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为芳,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敏与被执行人赵为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763民事判决书]中,2016年11月10日在本院申请立案,申请标的额为117785.56元。在执行过程中在民政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赵为芳的婚姻状况,并出具了赵为芳夫妻关系证明丈夫肖玉刚,分别在土地、房产、银行、车辆等登记部门查询他们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赵为芳正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为此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763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兆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