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锋锋与被执行人毕建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锋锋,毕建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85号申请人韩锋锋,汉族被执行人毕建发,汉族申请人韩锋锋与被执行人毕建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527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毕建发送达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共计20320元及2015年9月1日至结清的利息):一、被执行人毕建发先给付7000元,于2017年6月8日前给付3000元;剩余的部分于2017年8月底前给付完。申请人表示同意。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毕建发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28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