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勇、王娜与无锡云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王娜,无锡云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669号原告:李勇,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王娜,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系王娜丈夫。被告:无锡云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锦旺路。法定代表人:杨松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勇、王娜诉被告无锡云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勇、王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锡云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王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勇、王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露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