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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勇、王娜与无锡云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王娜,无锡云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669号原告:李勇,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王娜,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系王娜丈夫。被告:无锡云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锦旺路。法定代表人:杨松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勇、王娜诉被告无锡云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勇、王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锡云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王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勇、王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露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