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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亚杭与王艳、张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杭,王艳,张雨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453号原告:刘亚杭(又名刘亚和),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艳,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雨晨,男,199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刘亚杭(又名刘亚和)诉被告王艳、张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亚杭(又名刘亚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