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亚杭与王艳、张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杭,王艳,张雨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453号原告:刘亚杭(又名刘亚和),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艳,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雨晨,男,199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刘亚杭(又名刘亚和)诉被告王艳、张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亚杭(又名刘亚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