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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盛斌、葛聂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斌,葛聂翠,王传满,查小琳,陈山,曾群英,卢凤娟,王腊保,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684号申请人:盛斌,男,1972年2月8日出生,45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葛聂翠,女,1975年3月30日出生,4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王传满,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36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查小琳,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35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陈山,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38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曾群英,女,1978年1月7日出生,39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卢凤娟,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35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王腊保,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3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南段世界花园欧洲一条街副二楼(铜官山区金口岭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办公楼)被执行人: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3390号,法定代表人:贾敏,机构代码:91340700058484116N。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斌、葛聂翠、王传满、查小琳、陈山、曾群英、卢凤娟、王腊保与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