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2执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真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真泉,王敏,合肥金帆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36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1-1)。法定代表人:林承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真泉,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王敏,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系邓真泉妻子。被执行人:合肥金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阳光花园恢复楼16幢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37829L。法定代表人:李传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真泉、王敏、合肥金帆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借款以合肥金帆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船舶(船名皖金帆2598,登记号280111000112)设定抵押(抵押权登记号码DY2801150117)且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合肥金帆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船名皖金帆2598,登记号280111000112)船舶,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家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