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冠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长沙冠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3232号 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H。 法定代表人:郑育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哲,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岭,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冠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4。 法定代表人:戴海平,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冠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1元,减半收取6700.5元,由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东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燕真 关注公众号“”